制度
(试 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引导委员会建设,完善内部治理结构,保障学术引导委员会在教学、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术引导委员会是在校长或主管教学校级领导下的研究、引导学校的教学改革、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的咨询、审议机构。
第三条 学术引导委员会的宗旨是: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,遵循中职教育和教学规律,紧密结合学校实际,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、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,课程和专业建设,提高教学质量,不断探索、创新、积极实践、逐步建立一套适合我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教学思路和模式。
第四条 学术引导委员会由校长、分管教学的校级领导、教务处、教研督导室等职能部门及部分外聘专家组成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、副主任委员1人,委员若干人。
第五条 学术引导委员会外聘专家每届任期两年,可连聘。校内委员聘期与职务聘期一致。
第六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,结合学校实际,对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;对人才培养模式、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等与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;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。
第七条 审议学校的专业设置及改造,专业建设、人才培养方案、课程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实践教学、教学教改研究项目立项、教学成果奖等重大教学事项,并提出咨询、建设性意见和建议。
第八条 学术引导委员会全体会议,每学年召开一次;视工作需要,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。
第九条 学术引导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保密制度,应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外传。
第十条 学校学术引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,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,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它委员主持,会议要有专人记录,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。
第十一条 学校为学术引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。
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4年12月15日起实施。本章程的说明权、修改权归属于教研督导室。